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2深度解析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制度正是为了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确保网络信息传播的秩序与安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设立的法定行政许可,要求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
该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5月2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1. 许可证核心价值与法律依据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该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根据规定,所谓“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这意味着不仅传统的时政新闻,对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也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范畴。
2. 许可证三大服务类别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三类服务形式,构成了完整的新闻信息传播生态链:
采编发布服务: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这类服务有最严格的资质要求,仅限新闻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申请。
转载服务: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这类服务允许获准机构转载规定范围内的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
传播平台服务: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如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提供的新闻传播功能均属于此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获得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可以同时提供转载服务;而提供传播平台服务的,如同时提供采编发布和转载服务,则需要取得相应许可。
3. 申请条件与资质要求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需要满足六大核心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必须是中国公民。
机构需要拥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其中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需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申请者必须建立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具备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此外,还需要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作为基础保障。
对于申请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则有更严格限制——必须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这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确保了国家对这一领域的有效监管。
4. 申请材料详单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需要提交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
身份资质证明: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人员材料: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
制度规范文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
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法人资格与场所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
申请表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
对于企业法人,还需额外提交股权结构图、股东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无外资承诺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机构意见书等股权相关材料。
5. 审批机构与流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审批机构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有所区分:
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
其他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则需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可能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甚至进行实地检查。
审核通过后,将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6. 稿源单位名单机制
国家网信办建立了动态更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作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转载的重要依据。
截至2025年6月,该名单涵盖稿源单位1451家,包括中央新闻网站和重点理论网站、中央新闻单位及其主管主办的报刊网站、中央和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等主管主办的报刊网站、地方新闻网站、地方新闻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级政务发布平台等多种类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应当转载这些稿源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这一机制确保了转载新闻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效遏制了虚假新闻的传播。
7.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对于违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
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运行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还需与用户签订协议,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国家网信办会定期更新稿源单位名单,对名称发生变化的稿源单位进行更名,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撤出名单,同时将契合形势需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增补纳入名单。
这一动态管理机制保证了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规范秩序的同时,也为优质新闻内容的传播留下了充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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